浙江平陽縣紀委、縣監察局出台文件規定,除重大安全責任事故之外,對改革創新未達預期效果,或因政策界限不明確先行先試造成工作失誤、負面影響和損失的,只要是不可抗力導致,或滿足相關條件的,可免予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。
  建立容錯機制,允許試錯,寬容失敗,能有效防止改革創新的“領頭羊”淪為“替罪羊”,讓勇於創新者無後顧之憂,“大膽地闖,大膽地試”。但“免責”的兜底性條款,會不會誘發不負責任的輕率改革?“符合民主程序”“未牟私利”等門檻設定太過抽象和寬鬆,容錯機制很可能變成一個筐,成為某些過錯官員免責的“擋箭牌”。
  哪些失敗可以寬容?“容錯”的度在哪裡?這些應予以明確。如何界定“失敗”要把握住度。一項改革措施的出台須經嚴密的程序和充分的論證才能上馬施行,而這樣的改革未達預期目標,且未牟取私利的,才能被納入寬容失敗的範疇;“免予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”中列舉事項不可與上位法有衝突,地方規定必須避免與法律法規可能存在的衝突,相關部門應在規定中增加“法律法規有規定,從其規定”等類似表述,以保障規定的嚴密性;要完善容錯機制的監督機制。“容錯免責”條款要有規定的範圍和限制,對在官員決策失誤責任適用“容錯”時,要充分吸納民意,對“容錯”範圍作明確限制,為預防腐敗設立“防火牆”。  (原標題:“容錯”別成擋箭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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